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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499威尼斯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来源:威尼斯432888can   时间:2021-12-23   点击数: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99499威尼斯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现对《99499威尼斯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院建立完善的学籍学历管理分级责任制。院长是学院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学生学籍学历工作的副院长,是学院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的直接主管责任人,承担领导、协调和监管责任;教务处处长承担组织实施责任;系主要负责人是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班主任(辅导员)是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的具体责任人。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到学院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要求的其它有关证件,在学院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向学院学生处请假,并于报到时出具医院、父母单位或社区、乡镇等相关证明。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请假一般不超过一个月,否则需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第三条 新生报到时,各系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身份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并及时报学院招生管理部门。

学生入学后,学院成立由院领导负责,纪检监察、招生、学籍管理、学生工作以及各系等部门参加的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领导小组,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第四条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由系里提出意见,教务处审核,报院长办公会批准,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情节严重的,学院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者,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条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需要在家休养治疗的,可由本人申请,所在系和教务处签署意见,经分管院长批准后准许保留入学资格1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学生,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并返家休养治疗,不办理手续者,取消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医疗费用等均由学生自理,不享受学院在籍学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指标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如复查仍不符合学习条件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学生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学生(新生)因创业事由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申请应附有家长意见、创业培训及创业证明材料,经所在系和学院审核批准后执行;保留入学资格时间最长1年,期间不具有学籍;学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学院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事前不办理申请审批手续、逾期15个工作日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在校生必须遵照学院规定办理报到和注册手续后方获得和存续学籍;注册条件、程序等事宜规定如下:

(一)在校生须在每学年开学前一周内,根据财务部门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教材代收代支费等规定费用;

(二)在校学生每学年、学期在规定期限内,持学生证在本人所在系办理报到和确认注册手续后方存续学籍;

(三)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逾期15个工作日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四)未按学院规定缴纳费用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经学籍注册的学生不能上报毕业生电子注册数据;

(五)学籍注册完成后,组织学生做好信息查询确认工作。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按照《99499威尼斯学生德育素质测评暂行办法》规定进行。

第九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试或考查)。考核成绩真实、完整的载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详见《99499威尼斯学生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条 学院制定《99499威尼斯学生学业预警实施办法》,督促学生努力学习,顺利完成学业。

第四章 升级、试读与留级

第十一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准予升级。

第十二条 学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按下列条款处理:

(一)学生一学期内不及格的课程,在下学期开学第2周前后由教务处、各系具体组织,统一安排补考;

(二)每学年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经补考后仍达4门者,跟班试读。试读学生第二学期期末考试如仍有不及格课程,则不予补考,直接按留级处理;试读学生如第二学期期末考试全部课程及格,则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准予再补考一次。经补考后,不及格课程少于2门者,可以升级,其不及格课程毕业前再予补考;不及格课程仍达4门或以上者,应予留级。每学年第二学期不及格课程经补考后仍有4门(含4门)及以上课程不及格者,作留级处理(公共体育课不及格,不记入留级门数);

(三)毕业班学生毕业前补考后,不及格课程仍有4门(含4门)以上者,作留级处理。

第十三条 留级学生已学过的课程考核成绩达到良好(80分)以上者,可以申请不再重修(不含体育课)。

第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只能留级一次。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一般不予转专业,确有特殊原因和困难的,可以申请转专业。详见《99499威尼斯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学生一般不予转学,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学院学习或者不适应学院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详见《99499威尼斯学生转学实施办法》。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学院规定应当休学的,经学院批准,可予休学。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在校期间只限休学一次。休学时间从学生不能坚持正常上课时算起。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由学院指定的医院诊断后,经校医院证明,因病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的1/3以上者;

(三)因其它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必须休学者;

(四)有特殊困难的学生或者修满2年的学生为增加专业社会实践经验,经本人联系接收单位,并有接收单位出具的证明,由本人申请、家长签字、学生处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分管院领导批示,报院长办公会批准,可以办理休学参加社会实践1至2年。

学生本人申请休学的,由学生书面申请(因病休学的需附医院诊断材料和校医院证明),家长签字,学生处签署意见后,教务处审核,经分管院领导批示后,报院长办公会批准。

第十八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必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其在校户口不予迁出,学院保留其学籍。

(二)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不享受助学金、奖学金。

(三)因病休学学生,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在教育部政策许可范围内,对于休学创业的在校学生,学院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其修业年限可延长至6年。详见《99499威尼斯激励创新创业学籍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新生和在校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入学资格或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参加学院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院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第二十二条 休学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一个月内向学院申请复学。持有关证明(病休学生须由学院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其恢复健康;所在地街道(乡)政府或接收单位开具的行为表现证明等)提出书面申请,经学生处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到教务处办理复学手续。逾期未向学院申请复学的学生,取消复学资格,按自动退学处理,注销学籍。

(二)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学院将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得参加课程考试。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发生事故,责任自负。

第七章 退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予以退学处理:

(一)留级一次后,经成绩考核仍应留级者;

(二)学生无特殊情况(如创业、应征入伍等)超过其学制年限一年者;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复学手续或者申请复学经审查不合格者;

(四)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五)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者;

(六)未经批准连续2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院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对于退学的学生,学生处会同教务处提出处理意见,经分管院领导批示后,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已批准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通知书并送达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达本人的,在校内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7日即视为送达,在学生申诉期满后正式生效。

第二十五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或因其他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必须在退学通知书(退学文件)送达或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离校手续。

(二)对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颁发肄业证书;不满一年的出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三)每学年结束,进行一次学籍清理,凡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学院不再出具任何证明。

(四)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六条 取消学籍、开除学籍、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

第二十七条 学院对毕业班学生进行全面鉴定和审核。鉴定和审核内容包括德、智、体等方面,其重点包括政治觉悟、思想意识、道德品质、学业成绩以及学习、劳动态度和健康状况等方面。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 对修业期满而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但未达留级或延长学习期限条件的学生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学生在校期间的必修课程(含独立设课的实践环节)经毕业前补考后仍有3门以下(含3门)不合格者,不能毕业,作结业处理。结业的学生允许在结业后2年内申请(结业必须满一年)一次课程补考或重修,合格达到毕业要求者,发给毕业证书,必须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或工作单位的操行证明,教务处、学生处审核。毕业证书中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结业超过2年没有提出申请者,或者返校参加考试但成绩不合格者,不再发放毕业证书。

(二)在校学习基本时间为其学制年限。最长年限可较其学制延长一年。重修不单独占时间。

第三十条 学生毕业时如德育素质测评不合格的,不得毕业。在学生离校半年后,经本人申请,所在工作单位或居(村)委会出具“道德素质合格”证明后,准予毕业。

第九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是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必须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院对此进行审查。

第三十二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安徽省教育厅注册备案。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院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院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院依法予以注销并报安徽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四条 毕业、结业、肄业(在校修业一学年以上因故而退学)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如学生本人申请,经学院审核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原《99499威尼斯学籍管理实施办法》(皖审院〔2015〕58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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